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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来源:永昌发布 发布于:2024-01-12 19: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取用水秩序,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促进全县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经关闭机井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位置凿井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或机井未验收投入使用的。依据《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关闭机井取水的,责令回填,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位置凿井取水的,对申请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四)机井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破坏智能化取水设施或在打击违法违规取水用水过程中,阻碍抗拒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以上情形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全县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执法行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和违规取水用水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水生态环境。
举报电话:0935—7530286
举报邮箱:1751803924@qq.com

来信地址:永昌县城关镇相府街18号永昌县县水务局(邮编:73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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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4日